(2017)鲁0306执保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沈耐工贸有限公司与沈元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沈耐工贸有限公司,沈元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232号之一申请人:淄博沈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王村镇沈古村。法定代表人:毕研江,经理。被申请人:沈元鹏,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淄博沈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元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执保23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沈元鹏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0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沈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淄博沈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