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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磊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6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磊,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捕前住深圳市宝安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深圳罗湖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2017年1月1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故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成义,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辩护人魏书泰,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玉花、代理检察员贾凯媛(第一次庭审出庭)、代理检察员张建(第二次庭审出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磊及其辩护人张成义、魏书泰(第一次庭审出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王某1(第一次庭审出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2(第二次庭审出庭)、被害人李某1(第一次庭审出庭)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第二次庭审出庭)、被害人王某2的委托代理人王某5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5日,被告人王磊以虚假的故城县营东新区的第十栋120号(曾使用名:第十栋南项1号)房产首付款的收据与刁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以该房屋为抵押,并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刁某借款20万元,实际得款19.1万元。后王磊偿还12.05万元,剩余7.05万元未能偿还。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磊以虚假的故城县营东新区的第十栋120号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被害人王某2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以该房产做抵押,向王某2借款30万元,实际得款29万元。后王磊偿还5.2万元,剩余23.8万元未能偿还。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王磊向王某1借款30万元。同年8月22日,王磊还款15万,剩余15万元借款,后王磊陆续还款8.1万元,剩余6.9万元未能偿还。2015年3月9日,王磊以虚假的故城县营东新区的第十栋120号房产的首付款收据与被害人王某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卖给王某1以抵消未能偿还给王某1的借款。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另查明,第二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磊当庭提交个人写的认罪悔过书,且同受害人分别达成谅解赔偿协议。辩护人张成义第一次庭审辩护意见:通过庭审调查和出示的证据,首先第一起刁某这起合同诈骗不成立,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因为在案发前王磊与受害人一直积极协商,在还款过程中,刁某和王磊曾到房产登记部门和房产销售公司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相关的事实足以证明王磊想用房产抵押的客观事实,并且该房产也确实存在,综上,我认为他们之间的纠纷属于经济纠纷,无论从犯罪的主观目的和客观结果来看,他没有还完,但事实上,他想还款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的要件,所以我认为指控证据不足。关于第二起王某2,因为在陈述中也承认多次与王磊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在卷宗材料中始终没有出示借据,只有收条,所谓的30万也是在事后补签形成的,补签的同时有一个10万的欠条,也就是在王磊借王某210万的时候,对之前的20万做了认可,考虑到他还民生银行的贷款,所以借给他,如果认定数额的话,应该以10万元认定,对之前的20万属于自然借贷,根据李玉江的陈述,他们之前一直有资金往来,王磊一直处于还款状态,他们又是同乡关系,在资金挺紧张的情况下,还给别人多,还给王某2少,这是情有可原的。另外所涉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虽然有该公司副总和会计的书面证言,但是不能客观的反映房地产交易市场真正存在的一公司多印章的事实,公安机关没有确定中磊公司所使用印章的唯一确定性,故此认为商品房的购买合同和收款收据不真实,这是必然的,我认为指控证据不足。关于王某1这一起,事实证据也已经查清楚,是王磊在剩余的15万没有还清后,才写的这个房屋买卖协议,根据上述证言,房产已经变更到王磊的名下,根据故城人民法院的查封手续,也能证实房产属于王磊,所以说用实际存在的物品来进行担保也符合借贷的常情,只不过双方签的是买卖合同,只是这种合同与别人的合同有冲突,但是仍属于民事范围之间的纠纷,所以说我认为这一起不构成合同诈骗的事实要求,所以不成立,并且这一起中还有担保人,也能确定这是民事纠纷。辩护人魏书泰第一次庭审辩护意见:首先同意张律师的发言,我认为起诉书的定性不准,通过这三起借贷关系,属于民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民事不属于刑事,通过公诉人的证据和付款事实,说明属于民事范畴,从犯罪的主体客体这四大要件来看,王磊没有诈骗的动机,借款后,逐步偿还借款,说明王磊不是用诈骗的方式欺骗对方不还借款,打了欠条之后,后来经过数日才补充的借款协议和房产买卖合同,这也就是说,王某2对王磊的信任,如果说是诈骗的话不会打借条和欠条,也不会偿还。以上说明王磊没有诈骗的动机和目的。辩护人张成义第二次庭审辩护意见:1.王磊家人一定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且受害人表示给王磊减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法院考虑谅解和赔偿的问题。2.王磊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对受害人表示道歉,对政府有关部门带来工作的不方便,真诚的认罪、悔过。3.王磊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认识不足,通过开庭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以虚假的事实,欺骗受害人,构成诈骗罪。由于王磊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界定认识不够,希望给王磊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会见中提到,王磊当庭紧张,不知道怎么说。希望给王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不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希望法庭重新考虑,判处缓刑。被告人王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并有书证:1.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抵押担保合同、王某2给王磊转45000元的转账记录、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控告信、王磊偿还王某252000元的打款记录、王锐的2014年8月份银行对账单复印件、30万的借款合同、后补的20万的借款合同、后补的授权委托书、王锐给王磊转款5万元的单据(王某2提供)2.收条、收款收据两张、证明复印件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王某1借给王磊30万元的收到条和王磊的保证书(王某1提交)3.王磊与于某的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认购协议书、王磊与于某的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认购协议书、张文英的委托书、王磊买房的收据、续接合同、户口页及身份证复印件、于某向王磊打款20万的记录以及王磊还款数(8.75万)、王磊向于某还款0.6万的凭证(于某提供)4.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王磊转让房屋声明复印件、故城县人民法院对王磊房产查封手续、河北中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印模(河北省中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5.王某3在衡水民生银行贷款50万所用购销合同、王某3在中国民生银行客户贷款情况单、王某3在中国民生银行的扣款回单(中国民生银行衡水分行提供)6.扣押物品清单:王磊的身份证、交通银行卡(尾号0630)、建行卡(尾号卡7460)、农行卡(尾号9177、9978、8175)7.证明、鉴定聘请书、(衡)公(物)鉴(文检)字[2016]47号鉴定文书(检材复印件、样本复印件)、(2015)故执字第246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789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王某3交款单某王某1的辨认笔录、照片说明、鉴定聘请书、(衡)公(物)鉴(文检)字[2016]46号鉴定文书(检材复印件、样本复印件)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9.证明(故城县房地产交易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衡水农行、衡水工行)、王磊银行往来信息表、王磊和李玉江之间的资金往来10.王某3结婚证复印件、河北中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王某3房屋买卖合同、王某3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3借款合同书、王某3身份证(李某1提供)11.王磊向李某1还利息的复印件;证人马某、王某3、王某4、师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刁某、李某1、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王磊的供述;(2015)景刑初字第93号王磊的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悔过书、三被害人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磊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磊在案发前已偿还受害人部分款项,案发后积极赔偿三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三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磊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七千五百元(已缴纳人民币四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润起人民陪审员  高书红人民陪审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