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伍与薛伟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伍,薛伟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737号原告:张伍,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普新区。被告:薛伟民,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普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伍诉被告薛伟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张伍提供的被告薛伟民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建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