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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乐玉兰与北京远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山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玉兰,北京远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467号申请执行人:乐玉兰,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北京远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山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玉兰与被执行人北京远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山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远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山分公司已配合申请执行人乐玉兰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乐玉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2017)鄂1224执467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阮洋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