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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张书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张书义,吴玉莲,张斗臣,张振堂,张振亚,张长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720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负责人:刘晓军,职务:支行行长。住所地:莘县。被执行人张书义,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吴玉莲,女,1962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书义之妻。被执行人张斗臣,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张振堂,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张振亚,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张长太,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与张书义、吴玉莲、张斗臣、张振堂、张振亚、张长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7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丁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