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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明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423号李明德:你因诉民权县林七乡人民政府、民权县人民政府以及原审第三人李明军土地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行终80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民权县林七乡人民政府在2014年向你下发过行政处理决定,但其自行撤销了该处理决定,2015年7月13日,你再次向民权县林七乡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民权县林七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了送达、告知、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组织调解等程序后,依法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故你所称的民权县林七乡人民政府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作出行政决定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决定结果正确,你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民权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其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故你主张该复议决定程序违法的主张应予支持。综上,原生效判决处理结果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