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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9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9434号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4056833R),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4号楼18层1801室。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羽,公司员工。被告: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9号产业3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王伟。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6628元,减半收取133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吕建宁人民陪审员  张洪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星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