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袁建斌、胡继金、刘晓光与杨莉追赃退赔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斌,胡继金,刘晓光,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93号申请执行人:袁建斌,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申请执行人:胡继金,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27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申请执行人:刘晓光,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杨莉,女,汉族,生于1983年1月3日,捕前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袁建斌、胡继金、刘晓光申请对杨莉追赃、退赔一案,本院(2015)德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603.80万元。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冻结了杨莉所有的证号为C00338XX号、C01389XX号、C01442XX号房产和合同备案号为2013042600001XX号、2013042600001XX号房产及其在德阳拾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中持有的38.17%的股权份额(出资额229.00万元),因上述资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阳 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