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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与郑五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郑五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788号原告: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明光市桥头镇中心街,组织机构代码76276490-4。法定代表人:王大虎,镇长。委托代理人:阚永战,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戴荣德,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告:郑五祥,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马玉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郑五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钱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