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降改玲、高将丽、高将娥、高将霞、高将睿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降改玲,高将睿,高将丽,高将霞,高将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964号原告:降改玲,女。原告:高将睿,男。原告:高将丽,女。原告:高将霞,女。原告:高将娥,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玉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岗。本院在审理原告降改玲、高将丽、高将娥、高将霞、高将睿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降改玲、高将丽、高将娥、高将霞、高将睿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降改玲、高将丽、高将娥、高将霞、高将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降改玲、高将丽、高将娥、高将霞、高将睿共同负担。审判员 李彩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