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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红伟与罗小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伟,罗小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183号原告:王红伟,男,汉族,教师。被告:罗小波,男,汉族,村民。原告王红伟与被告罗小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红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红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红伟负担。审 判 长  朱奋强人民陪审员  胥林辉人民陪审员  苟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