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朝清、何尚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683号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霄县莆美镇侨兴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4899501151。法定代表人:潘周平,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怿,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工,住云霄县。被告:何朝清,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何尚荣,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朝清、何尚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欲与何朝清、何尚荣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黄少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方 航书 记 员 卢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