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效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效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914号申请执行人李效跃,男,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刘旭,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李效跃与被执行人刘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13民特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本金10000元,违约金3750元,执行费107元,共计人民币13856.00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民特2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群生审判员 桂文全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英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