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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效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效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914号申请执行人李效跃,男,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刘旭,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李效跃与被执行人刘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13民特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本金10000元,违约金3750元,执行费107元,共计人民币13856.00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民特2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群生审判员  桂文全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英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