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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连城县人民法院、邹胜铭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292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004125943),住所地连城县西康村。法定代表人张意文,职务院长。被执行人:邹胜铭,男,汉族,1983年12月23日生,个体户,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邹胜铭追缴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25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邹胜铭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部门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亦出具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及下落不明证明。同时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执行人员已穷尽财产调查、执行措施,该案经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闽0825执2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桂群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