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彭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彭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200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该区。被告彭某,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该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侧软件园B区8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彭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彦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连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