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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三缘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缘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亿佳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125号原告:杭州三缘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运河路5-2号6幢杭州余杭崇广物流基地A区-137号。法定代表人:陈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王敏星,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247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人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周进华,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杭州亿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三里洋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孝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缘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杭州亿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缘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事实权利。原告杭州三缘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缘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45元,合计3984元,由原告杭州三缘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颖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