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7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功琼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功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27民特12号申请人:王功琼,女,194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人王功琼申请宣告宋爱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功琼称,王功琼之子宋爱华患有精神疾病,2011年3月在××院接受治疗,当年7月回梅家河城环所上班,后因××复发,自行离岗出走,至今音讯全无,经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仍无下落,特申请宣告宋爱华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宋爱华,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秭归县××××组,系申请人王功琼之子。宋爱华患有精神疾病,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经家人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申请人王功琼申请宣告宋爱华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宋爱华下落的公告,公告期一年,现已届满,宋爱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宋爱华2001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达16年之久;本院于2016年8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宋爱华下落的公告,公告期满,宋爱华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爱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向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