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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靖江恩光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靖江恩光汽车租赁服务部,温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370号原告:杭州萧山靖江恩光汽车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8R6Y59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10组。经营者:朱月华,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系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丁恩光,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系经营者配偶。被告:温宇,男,汉族,1985年7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现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靖江恩光汽车租赁服务部朱月华诉被告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靖江恩光汽车租赁服务部朱月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萧山靖江恩光汽车租赁服务部朱月华撤回对被告温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杭州萧山靖江恩光汽车租赁服务部朱月华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娄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