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4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崔志祥与谭苏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祥,谭苏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4393号原告:崔志祥,男,195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谭苏州,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周至县。原告崔志祥与被告谭苏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崔志祥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志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祥撤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