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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4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崔志祥与谭苏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祥,谭苏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4393号原告:崔志祥,男,195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谭苏州,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周至县。原告崔志祥与被告谭苏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崔志祥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志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祥撤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