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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保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曲永红、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永红,宋刚,吴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256号之一申请人:曲永红,女,汉族,1960年1月21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宋刚,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吴艳,女,汉族,住×。申请人曲永红诉被申请人宋刚、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曲永红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7)鲁0212执保2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宋刚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查封了担保人刘立位于×房屋。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刚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同时解除担保人刘立位于×房屋的查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刚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二、同时解除对担保人刘立位于×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