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淑芬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锦州市电信分公司、李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芬,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锦州市电信分公司,李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774号原告:刘淑芬,女,1952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女,1986年9月20日生,满族,住锦州市凌河区,系原告刘淑芬之女。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锦州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负责人:杨少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伟,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负责人:李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芬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锦州市电信分公司、李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淑芬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淑芬负担。审判员 李清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羽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