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君桦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君桦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1刑初2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君桦,曾用名周乐,绰号“乐乐”,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君桦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长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君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9日晚,被告人周君桦在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华悦国际酒店前台以吸毒人员王云路的母亲马祖珍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该酒店的1909号房间,次日,被告人周君桦将房间续转到该酒店的1301号入住至7月14日,此期间的酒店房费及其他消费全部由被告人周君桦以现金或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在此期间,被告人周君桦于7月9日晚、7月13日晚在所开房间容留王某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于7月11日在所开房间容留吸毒人员杨某1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2017年7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周君桦、王云路、杨诚在华悦国际酒店1301号房间内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金岩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君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金岩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材料,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杨某1、杨某2、卓某、谢某的证言,华某国际酒店追加预付金凭证、宾客账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周君桦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君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君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君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君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君桦的刑期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柴澧峰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