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当阳市恒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孔庆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阳市恒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孔庆松,朱吉芬,当阳市青松锯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正天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当阳市恒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子龙路36号。法定代表人曹功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孔庆松,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朱吉芬,女,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当阳市青松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雄风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孔庆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正天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庙村。法定代表人孔庆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孔庆松、朱吉芬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当阳市恒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68万元(自2014年7月20日起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当阳市青松锯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正天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孔庆松、朱吉芬、当阳市青松锯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正天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500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庆松、朱吉芬、当阳市青松锯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正天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999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699900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