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长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长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44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长申,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长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国、孟祥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长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夏长申饮酒后驾驶豫R×××××两轮摩托车沿社旗县唐庄乡唐圈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楝庄路段时掉进路边沟里。经检验,夏长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8.38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夏长申与袁某相继拨打社旗县公安局110报警电话。被告人夏长申2017年8月10日在社旗县五官科医院作鼻腔肿瘤、鼻窦囊肿等治疗。上述事实,被告人夏长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夏长申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鉴定报告,社旗县五官科医院出院沟通记录,社旗县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现场照片,证人王某、芦怀义、袁某的证言,被告人夏长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长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长申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夏长申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认定被告人夏长申系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夏长申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长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