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8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445号原告:崔某被告:杨某原告崔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借款���息共计13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22日,原告将24万元借给了张某,被告杨某为保人。2014年11月22日以后,张军不再给原告清偿本息。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提供被告杨某的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70元,退还原告崔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