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瑜、高建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高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张瑜,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执行人:高建民,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瑜与被执行人高建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执行查控平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