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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张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张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440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256号。负责人:高传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加云,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凯,男,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被告张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怀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