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山阳区九方大众汽车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区九方大众汽车服务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3民初624号原告: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146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莎,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九方大众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检察院西邻。法定代表人:毛克让。原告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诉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九方大众汽车服务中心合同(以下简称九方大众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丽莎、曹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方大众服务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费3243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761.4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和被告签订《焦作服务区汽修、加水降温项目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费共计92538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原告缴纳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承包费60100元,在2017年4月30日前缴纳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14日的承包费32438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缴纳了前期的承包费60100元,但时至今日未缴纳2017年6月1日之后的承包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回应,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综上,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九方大众服务中心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和被告于2016年5月31签订《焦作服务区汽修、加水降温项目承包经营合同》,其他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该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原、被告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支付按照合同总额30%计算的违约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承包经营合同、授权书、赵保国身份证、通知、文件领取登记表、律师函、文件签收表予以证明,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17年6月1日至12月14日的承包费32438元,并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即27761.4元违约金,现因被告未按时支付承包费,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及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九方大众汽车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包费32438元、违约金27761.4元,共计6019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九方大众汽车服务中心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