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傅秀英、义乌市东吴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秀英,义乌市东吴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傅秀英,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东吴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路350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40597。法定代表人骆海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秀英与被执行人义乌市东吴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东吴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北苑工业园三期的房地产已在本院另案(2014金义执民字第6900号)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东吴工艺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振旺执行员 金建兵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华景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