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佟金亮与窦岭、孙立民、刘玉、李三龙、于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金亮,窦岭,孙立民,刘玉,李三龙,于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018号原告佟金亮,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窦岭,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孙立民,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被告刘玉,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被告李三龙,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于明,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佟金亮诉窦岭、孙立民、刘玉、李三龙、于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8月28日8时50分进行开庭审理,原告佟金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正当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佟金亮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佟金亮负担。审判长 陈明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