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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芳与天津昊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盛晓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芳,天津昊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盛晓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012号之一原告:谢芳,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轶,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昊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86号国际汽车城A厅2楼K06。法定代表人:盛晓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晓璐,女,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芳与被告天津昊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盛晓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谢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谢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