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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立申请周琼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立,周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特26号申请人周立。被申请人周琼。法定代理人周静薇,系被申请人周琼的女儿。申请人周立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孙菊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周琼系申请人周立的妻子。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周琼因由脑萎缩引起的老年性痴呆,生活已不能自理,经常半夜醒来,一直胡言乱语至天亮,无奈之下,只能将其送往吴江惠生护理院帮助治疗及照顾。故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周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周立的申请,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周琼诊断中度智力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该份鉴定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鉴定结论,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周琼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认定被申请人周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志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