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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恢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潘涛、于朝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涛,于朝晖,王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479号申请执行人潘涛,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朝晖,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红英,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潘涛与被执行人于朝晖、王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南商初字第303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6)鲁0202执3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潘涛与被执行人于朝晖、王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