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3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北京凯世嘉年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佳红玮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鼎元盛世物资有限公司、北京顺捷发商贸有限公司、刘志芳、张向阳、林国樟、陈宝花、张玲、顾宇彬、刘庆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北京凯世嘉年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佳红玮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鼎元盛世物资有限公司,北京顺捷发商贸有限公司,刘志芳,张向阳,林国樟,陈宝花,张玲,顾宇彬,刘庆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保46号申请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锦江东路211号。负责人:曾亚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协、陈冬霞,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凯世嘉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3-221号。法定代表人:林国樟,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北京佳红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神路街39号10幢3层2段75。法定代表人:于志,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北京鼎元盛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半壁店村北。法定代表人:张玲,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北京顺捷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3号楼1单元904室。法定代表人:张向阳,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刘志芳,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申请人:张向阳,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林国樟,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申请人:陈宝花,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申请人:张玲,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申请人:顾宇彬,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申请人:刘庆群,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与被告北京凯世嘉年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佳红玮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鼎元盛世物资有限公司、北京顺捷发商贸有限公司、刘志芳、张向阳、林国樟、陈宝花、张玲、顾宇彬、刘庆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凯世嘉年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佳红玮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鼎元盛世物资有限公司、北京顺捷发商贸有限公司、刘志芳、张向阳、林国樟、陈宝花、张玲、顾宇彬、刘庆群名下的存款,以4543001.32元为限。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资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凯世嘉年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佳红玮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鼎元盛世物资有限公司、北京顺捷发商贸有限公司、刘志芳、张向阳、林国樟、陈宝花、张玲、顾宇彬、刘庆群名下的存款,以4543001.32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俞 杰人民陪审员  卓金贤人民陪审员  关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丹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