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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恢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648束会英与朱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束会英,朱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恢648号申请执行人:束会英,女,汉族,1969年9月23日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朱靖,男,汉族,1990年1月29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束会英与被执行人朱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苏1181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号为(2016)丹执字第4059号与(2017)苏1181执恢648号系相同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束会英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束会英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沙军荣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