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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会民、杨欢欢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豫0325执376号 黄会民、杨欢欢: 本院在执行黄会民与杨欢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325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会民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欢欢已将标的款13000元履行完毕。执行费95元由被执行人杨欢欢承担,本案标的款已按黄会民的要求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嵩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