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会民、杨欢欢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豫0325执376号 黄会民、杨欢欢: 本院在执行黄会民与杨欢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325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会民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欢欢已将标的款13000元履行完毕。执行费95元由被执行人杨欢欢承担,本案标的款已按黄会民的要求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嵩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