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小占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宁郭村三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占,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宁郭村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占,男,汉族,1973年2月1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被执行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宁郭村三组,住所地:焦作市。负责人:李绍敏,组长。上列双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小占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小占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3执1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周中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