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4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王雨竹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高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高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4民初1584号原告:王雨竹,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本溪市明山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28号。负责人:张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平,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宁,该公司法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小堡街。负责人:崔成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正午,该公司员工。被告:高霞,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王雨竹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高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雨竹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雨竹撤诉。案件受理费九百三十元免交。审 判 长 陈 蕾人民陪审员 班淑艳人民陪审员 于欣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爽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