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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良玉、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良玉,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胡良玉,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杜集乡。法定代表人:潘冰,总经理。本院执行胡良玉与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