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5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曹丽与张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张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5217号原告:曹丽,女,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张冬军,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曹丽与被告张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曹丽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曹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雯羽附录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