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执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树亭、天津洲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亭,天津洲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张树亭男,汉族,1958年1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19号内1排7号。被执行人天津洲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75131407T),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新兴村中荣仓库西侧。法定代表人:芦佩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树亭与天津洲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7)津0110民初94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12156.65元,案件受理费1271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洪良代理审判员  李 陆代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