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民初4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被告李新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4628号原告:侯某某,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李圩子村村民,住该村一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李圩子村村民,住该村一组。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利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双方自愿离婚;二、原告婚前财产玉牌子一个,玉戒指一个,锅盖子一个,玉镯子一对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李圩子村三间二层楼、四间小平房,门口十棵白果树,东方帝景的楼房一幢、两棵大杨树均归被告李某某所有。三、婚后共同存款四万元归原告侯某某所有,婚后共同债权9000元归原告享有。四、被告李某某自愿支付给原告侯某某婚后共同财产折款五万元,自2018年起于每年9月1日前支付一万元,至2022年9月1日止。五、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