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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天津中维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永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维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永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33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维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华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宋德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恒,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永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竹苑路6号306-1室。法定代表人:孟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天津中维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永辉工贸有限公司、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市永辉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孟勇名下股权,此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邬 毅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