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东生、全椒县汉一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生,全椒县汉一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759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生,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县汉一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崇润,总经理。本院执行王东生与全椒县汉一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东生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对被执行人全椒县汉一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特5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