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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445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执行人:齐秀丽,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XX与齐秀丽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齐秀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XX借款248000元及利息,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