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曹代全申请执行邓昌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代全,邓昌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恢115号申请人执行人:曹代全,男,1959年9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邓昌兴,男,1955年9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代全与被申请人邓昌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代全于2017年8月28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邓昌兴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对(2014)黔织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织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朱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 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