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宜昌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家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家武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特10号申请人:宜昌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团结路与公园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滕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浦和,宜昌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王家武,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枝江市。15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宜昌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奥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家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佳奥公司诉称: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枝劳仲字(2017)第120号仲裁裁决书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其主要理由为:王家武每月工资应为1850元,用人单位每月应交社保费550元随工资发放,这是争议双方约定的。王家武隐瞒了上述事实,导致裁决错误。王家武答辩称:工资没有包含社保费用。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查明,争议双方并无就已发工资包含社保费用进行书面约定。佳奥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认为:主张王家武隐瞒证据导致裁决错误的,佳奥公司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佳奥公司不能证明王家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佳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佳奥公司就王家武的工资发放构成以及社保费用情况负有举证义务,但其在劳动仲裁中未提供任何证据,其自身应负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宜昌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宜昌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见成审判员 李建敏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