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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金环、何运畅与何婷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环,何婷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025号原告:王金环,女,1946年5月1日出生。原告兼原告王金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畅,男,1943年1月22日出生。被告:何婷婷,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环、何运畅与被告何婷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瞿叶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