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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储伟波申请费县骏龙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伟波,费县骏龙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9财保2号申请人储伟波,女,汉族,1987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费县骏龙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12819808U,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东外环与南外环交汇处向北2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王京法,董事长。申请人储伟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费县骏龙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X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Q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进行扣押。申请人储伟波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为120070539002XXXXXXX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储伟波要求对被申请人费县骏龙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X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Q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进行扣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费县骏龙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X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Q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各一辆,期限为2017年8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储伟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清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