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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国祥、宋立波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祥,宋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3104号申请执行人:徐国祥,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宋立波,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祥与被执行人宋立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3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